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欧其锦)8月24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体育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犯贪污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冬梅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16年6月18日,张冬梅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5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冬梅涉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6年,张冬梅在担任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为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弟张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和故意不进行监督检查等方式,分6次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计920万元。
法院认为,张冬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国家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冬梅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张冬梅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张冬梅贪污数额、认罪态度及表现,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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