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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最佳拉客位置”摩的司机伤人领刑6个月

来源:百色早报 2013-08-04 03:2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百色讯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清(化名)为了争抢停车位打伤被害人陈军(化名),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王清与陈军都是载客三轮摩托车(摩的)驾驶员。2010年9月13日下午两点,在市区中山一路天鹅城超市门前,一些三轮摩托车司机按照惯例排队待客。正当排在第一位的三轮车接到客人开走后,王清与陈军都想抢占第一位的“最佳拉客位置”,两人在抢夺中发生争执,争执中,陈军一把抓住王清胸口的衣服并说:“你厉害就打我啊。”王清被嘲讽得恼羞成怒,便一拳打在陈军的鼻子上,陈军不松手,王清立即拿起其三轮摩托车上的一把U型金属车锁朝陈军的头部砸了两下,旁人看到后赶忙上前劝阻,两人被众人拉开后,王清即驾车离开现场,陈军头部流血,自行到百色市人民医院医治。经法医鉴定,陈军的伤为轻伤。2011年5月22日,王清与陈军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王清一次性赔偿陈军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元,陈军表示同意撤案且不追究被告人王清的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国家公诉罪名,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非经被害人谅解就能免予刑事追究。本案的被害人收到赔偿后谅解只能作为量刑的减轻或从轻情节,不能成为不予公诉的理由。基于此,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指控王清犯故意伤害罪,右江区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王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王清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黄赫思

 

卢荣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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