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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

来源:百色早报 2012-07-21 06:08   https://www.yybnet.net/

 

闹市贴“抓贼告示”是否合法?记者随后拨打了百色市“12348”法律援助热线对此事进行了咨询。

“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黄滟晴律师对此表示,张贴告示者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即对他人以“小偷”为定论在公开场合粘贴告示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管是基于何种目的,失主发现东西被盗,应及时向公案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私自发布公告的行为不合适、不合法。

记者从录像截图上看到,被摄女子置身的场景看起来像是购物商场的走廊,而视频拍摄的角度则在被摄女子的正上方,极有可能是商场的监控视频,如果录像截图来源于商场视频,该商场是否也会被连带承担责任?

对此,黄律师认为,这个要分两种情况考虑,如果视频是商场方发布或者授意他人发布的,商场方须承担连带责任,若视频监控是在商场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调用的,商场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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