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玲:
2018年1月8日本人与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本人依约将位于那坡县百马路的红日睦边凤凰城负一楼A012、A013、A014号的房屋交付您承租使用,您收房当日向本人支付了2018年5月10目至2108年11月9日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您应于2018年10月9日支付本人下半年的租金,但您至今仍未付租金,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解除本人与您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你所交的租赁保证金本人不予退回、请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人的租赁房屋,如您不按期返还的,本人将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追究您的责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月艳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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