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坡讯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在县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公开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购房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69,091.69元。
2011年1月26日,隆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那坡县幸福新城一套商品房。2015年2月17日、2015年8月2日,隆某某将上述房屋作为抵押,与李某新先后签订(补签)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3万元,并交给李某新一本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2月26日,隆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将上述房屋以15万元转让给吴某某,并于同日收取吴某某15万元房屋转让款,于2016年1月20日收取吴某某93592元该房屋银行按揭尾款。2015年8月11日,隆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以17万元转让李某某,李某某于当月将最终商定的房屋价款共计169091.69元向隆某某支付完毕;同年9月,隆某某将又一本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某某,双方同时商定暂缓办理房产过户登记。2016年2月,吴某某、李某新、李某某因该套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纠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缺席判决,确认吴某某与隆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016年10月,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隆某某诈骗购房款169091.69元。2017年8月21日,隆某某向那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经过鉴定,隆某某先后拿给李某新、李某某的上述房屋的2本房产证均系伪造。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一致认为,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隐瞒事实真相,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169091.6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隆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一审宣判后,隆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审理,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学雷农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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