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坡讯
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对偷改超市购物卡余额供他人及自己使用的黄某等人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对偷改超市购物卡余额的黄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明知是他人盗来的购物卡仍然使用的黄某某、翟某、班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罪,并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翟某、班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那坡县的黄某原系某超市员工,工作职责是把商品清单录入超市网络系统。2014年4月,其无意中发现超市系统某账号拥有充值购物卡的权限,且在其上班的办公室里有多张回收的购物卡,于是趁没人注意时登陆系统多次篡改购物卡的余额,篡改的金额有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篡改后供自己及他人使用。黄某某、翟某、班某在明知黄某提供的购物卡系非法获得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经统计,黄某所修改超市购物卡累计消费总额86698.4元,累计余额为19305.1元,累计修改金额为106003.5元。其中黄某、翟某、班某持有修改的购物卡的累计金额分别为28835.2元、9098.4元、9200.4元。案发后,黄某、黄某某、翟某、班某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已退回赃款86697.6元、赃物微波炉1台、洗衣机1台,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黄某某、翟某、班某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罗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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