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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意外溺亡 保险公司拒赔偿 法院调解促双方达成协议

来源:百色早报 2015-06-30 15:1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那坡讯

 

 

2013年7月12日,许某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弟弟许某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单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2014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许某到自家水田查看田水过程中不慎扑倒在别人家的水田里,当天下午5时被同屯村民发现时,许某已死亡。事发后许某家属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公安机关认定该案属于非刑事案件而不予立案,而保险公司认为许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故拒绝进行理赔。为此,许某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100000元。庭审中,双方就许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所致各持一词。许某某称,许某平时身体很好,一直从事生产劳动,并无任何疾病征兆,当天在看田水时扑倒在水田中溺水死亡应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许某扑倒在刚没过脚背的田水里死亡不能算溺水死亡,应该不排除有疾病死亡的可能,并且,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上述四点必须同时成立,才构成意外伤害,否则不构成。因此,许某的死亡不具备以上四点,不构成意外伤害,故不予赔偿。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许某在看田水过程中扑倒在水田里死亡,保险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许某的死亡属于疾病或者遭受外力打击,也不能证明许某属于自杀,而是扑倒在有水的水田里,当村民发现时,看到许某口鼻被淤泥堵塞,属窒息而死,应认定为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本案经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15日之内向许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50000元。

□韩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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