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陆思林
[案情]7月30日,那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原先已对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但受害方后来反悔,该院认定原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决按原协议数额履行。
2013年12月7日,黄某受李某雇请到“规秧”(地名)砍伐杉木,李某支付每天70元工钱。2013年12月9日约11时,黄某被砍倒的杉木砸中受伤,在送回家途中死亡。黄某死亡后李某支付了8000元丧葬费,黄某的家属与李某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黄某一家6.8万元,包括李某已支付的8000元,李某于当年春节前支付5000元,李某于出售木材后支付3万元,其余于2014年底支付。黄某的家属、李某及几位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2014年春节前李某支付5000元赔偿款,但黄某的家属拒绝接受。后来,黄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65万元。
[审理]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家属与李某进行协商,就赔偿数额送成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赔偿协议是见证人在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属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协议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的情况下,黄某家属不能违反双方商定的协议,要求李某承担超过协议规定的赔偿数额。因此,遂依法判决李某按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规定的数额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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