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覃国颂
【案情】杨雪与黄忠系“80后”一对夫妻,经过自由恋爱,于2011年结婚。由于婚后性格不合,纠纷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雪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黄忠离婚,并分割位于幸福新城一套价值37万元的房产。黄忠辩称,同意杨雪的离婚意见,但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房屋产权在他名下,应属他个人财产,杨雪无权分享。
【审判】近日,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杨雪与黄忠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予他们离婚,但杨雪主张分割房屋的诉求,因该房是黄忠的父母出资购买,并通过农行转账方式向房地产支付了购房款,后又将该房的产权登记在黄忠的名下。这一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准许杨雪与黄忠离婚,并驳回了杨雪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该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为此,法院依法驳回本案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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