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国颂 林荣先
那坡县居民方某某在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因没有认真看清合同规定的内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后,将对方告上法庭,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只好“哑巴吃黄连”。日前,那坡县法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进行判决,依法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方某某与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口头协商,承包那坡接云南郎恒的云灵线路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组方工程、架线工程、附件安装及相关线路工程的跨越工程,经双方商定工程总造价为269.19万元。方某某实地察看后召集施工队到工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方某某认为该工程总造价过低,提出增加工程款。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将工程造价增加1.7994万元。同年12月17日,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将工程造价变更明细表及通知单送达方某某。
2013年1月10日,双方补签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总造价为269.19万元。同年9月,工程竣工后,双方在结算时,为1.7994万元工程款翻脸。方某某认为应按270.9894万元结算,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则认为应该按照签字的合同结算。双方协商不下,方某某遂以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尚欠1.7994万元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权。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方某某与广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当初虽为口头协商,但过后已补充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而本案诉争的1.7994万元工程造价变更工程款是先于双方订立合同时间,方某某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责任。对方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应依法驳回。
在宣判时,方某某表示不上诉,后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逐条细阅,权当交一回学费。
新闻推荐
韩良波■以案说法案情:李旺受雇于黄鑫从事挖掘机司机工作。2013年12月4日,黄鑫指派其胞弟黄金驾驶无号牌低速货车运送挖掘机到那坡县百都乡为别人挖掘地基。当天李旺到工地驾驶挖掘机完成一定的工...
那坡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那坡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