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坡讯
那坡县居民付某明聘请韦某尚开挖掘机做工后,不付工钱,被韦某尚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付某明当庭支付了拖欠的3000元工钱。
付某明是挖掘机主,后因参与某工程而聘请韦某尚为其开挖掘机。双方于2012年2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付某明以每月3500元的工资聘请韦某尚,合同期限为一年。韦某尚工资的发放由付某明负责,若付某明外出则由工程老板黄某宏代为支付。2013年2月,付某明因未能按时支付韦某尚工资而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其尚欠韦某尚工钱4500元。但在后期付某明与工程老板黄某宏对账时,发现韦某尚之前在黄某宏处已预领了1500元。因此,双方为所欠工钱的数额发生纠纷。韦某尚多次讨要工钱,付某明均以韦某尚已预领1500元,且擅自使用挖掘机拉私活导致挖掘机出现问题,需花巨资维修等理由拒绝支付,甚至要求韦某尚承担赔偿责任。韦某尚无助又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于今年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官当场将3000元工资款交到韦某尚手中。
□黄莉祺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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