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坡讯
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隆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凌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覃某某、阮某某等7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时光倒回到2011年12月。那坡县百都乡的李某某在“庚拉”(地名)坡砍杂木备作熬茴油之用,被同乡隆某某以李某某所砍的杂木为自己自留地杂木为由(现该地已由百都乡政府划给李某某承包),将李某某所砍杂木搬到自己的山界处堆放,后李某某等人又搬回杂木堆放在自己熬茴油棚旁的田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结怨后,隆某某不服气,于2011年12月20日纠集本屯的陆某某、刘某某、凌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覃某某、阮某某等30多名群众,到坡谢屯“庚拉”坡烧掉李某某放在田里备作熬茴油用的那堆杂木,并将李某某等人的熬油棚、熬制茴油炉具推翻,致使熬制茴油炉具受到毁坏。2011年12月21日,在百都乡政府干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隆某某又组织陆某某、刘某某、凌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覃某某、阮某某等50多名群众,将李某某建在“庚拉”坡的一木瓦房毁坏推倒,砸烂房内的生产、生活用具,油桶、水管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2012年2月3日,隆某某又组织人到“庚拉”坡,拨掉李某某种下的近百株八角苗。
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房屋、油棚、熬制炉、八角叶、八角苗等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3725.30元。此外
2012年12月17日下午,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隆某某家依法进行搜查时,在其住处的一楼木板堆里发现砂枪一支。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8名被告自愿赔偿李某某等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30日支付完毕,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向那坡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如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黄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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