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坡讯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那坡县梁某夫妇告某卫生院为其儿子注射疫苗后其儿子蹊跷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医院给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24356.20元。
2011年11月9日下午,家住那坡县坡荷乡的梁某、黄某夫妇持预防接种证,带儿子黄鹏(化名)到那坡县某卫生院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同年11月11日凌晨4时黄鹏在家突然蹊跷死亡,当日7时许其家属把黄鹏尸体埋葬后,于10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日中午,那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往调查。12日,市、县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调查,要求尸检,但梁某、黄某夫妇不予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尸体检验。2012年1月30日,梁某、黄某夫妇以那坡县某卫生院无行医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未严格按照接种操作规程提供医疗服务,导致黄鹏死亡为由,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坡县某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38546.2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梁某、黄某的诉讼请求。梁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那坡县某卫生院的接种疫苗行为不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而导致黄鹏死亡的原因不能查明是上诉人未能提供尸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那坡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告知和询问义务,故应认定该院未向上诉人梁某、黄某告知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和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记录,因此,某卫生院对此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陆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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