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看台
岑丽华 林荣先
7月4日,那坡县法院审结一起跨省拐卖儿童案,对3名参与拐卖儿童者分别判处不同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2年11月,经李艳介绍,那坡县农民张桥和李艳一起来到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莫城小组一公路边,向一名自称是婴儿父亲的男子购买一名女婴,张桥以5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下。由于张桥与李斯事先已经策划好,购买婴儿当天晚上,张桥和李艳将婴儿送至那坡县百都乡的李斯家中,张桥告诉李斯:此女婴已花5000元购买,现交由其帮卖,卖得钱后再分给自己。几天后,李斯通过他人介绍,将女婴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那坡县坡荷乡的妇女吴氏。事后,李斯告诉张桥,女婴只卖得3000元,然后付2900元现金给张桥。张桥付给李艳800元作为介绍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婴儿解救并安置在那坡县福利院。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张桥、李斯、李艳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桥参与收买、接送、中转儿童行为;李斯参与贩卖、中转行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桥、李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并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桥和李斯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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