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那坡县百都乡农民黄某某因盗伐集体生态公益林内的4株桦木,5月7日被那坡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底,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屯规吞坡(地名)集体生态公益林内的桦木,并于同年12月初将砍伐后的桦木锯成原木出售给他人。经林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认定黄某某砍伐的桦木为4株,林木蓄积量2.3041立方米,材积1.4884立方米。
【审理】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该院遂依照《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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