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并注销新州镇林业站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隆政函﹝2019﹞79号)文件要求,决定:
一、收回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林业站位于新州镇民族街,用地面积为511.07平方米,地号为211902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新州镇林业站持有的隆国用(1993)字第21071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我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
二、请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提交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不提交的,上述证书自行注销作废。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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