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并注销自治县建筑公司片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隆政函[2019]50号)文件要求,决定:
一、收回自治县建筑公司位于隆林县新州镇民族街154号,用地面积为9759.13平方米,地号为2109001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自治县建筑公司持有的隆国用(1999)字第07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将该宗地作为我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
三、请自治县建筑公司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不提交的,上述证书自行注销作废。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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