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某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20日20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电话联系杨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在隆林县城望城桥底处给杨某200元毒资,杨某拿到钱后到民族路附近找到一名叫“阿某”的男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后将海洛因拿到卢某家中给卢某某,杨某分得一点海洛因吸食。次日12时许,卢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杨某购买毒品,随后两人在隆林县城一停车场对面路口见面,卢某某将200元毒资给杨某,杨某又找到“阿某”以250元的价格购得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袋装(净重0.16克)和一包黄色透明塑料袋毒品,后返回一停车场对面将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给卢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了他们交易的物品。经鉴定,所缴获的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黄朝实
新闻推荐
前移“一公里” 刑案降三成 ——隆林深化农村警务助理工作见闻
凌聪崔巍李传元6月22日,和往常一样,刘敬起了个大早。最近,村里有两户人家产生了纠纷,作为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享义村的警务...
隆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隆林各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