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乐业一陆姓女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马窑村一小卖部买东西时,偷走了店主钱包内的1611.5元。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陆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马窑村李某的小卖部购物时,发现李某放在店门口电脑桌抽屉内的钱包有许多现金,便以需要塑料袋装所购买物品为由,趁李某进店内拿塑料袋时,将李某钱包(内有人民币1611.5元)盗走。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盗现金人民币1611.5元已发还给失主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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