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男子杨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毁林欲种杉木,被判处滥伐林木罪。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毁林种杉木构成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间,杨某为种植杉木增加收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那管村“红宁”坡自家的杂木林。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被毁林木面积2.65亩,被伐林木总株数267株,原木材积7.3307立方米,总立木蓄积12.2179立方米。2017年12月1日杨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杨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杨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数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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