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七旬老翁非法买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现行抓获,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岑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某市场以每只4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收购了3只猫头鹰(猴面鹰)。次日,岑某在该镇西河桥上以每只100元的价格出售收购来的猫头鹰时,被该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该3只猫头鹰均属鸮形目草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7年3月10日,岑某到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岑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岑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如。□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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