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国税稽罚告〔2018〕2号
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我局税务检查发现:
(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向宜丰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一份全联带走,金额总计2999538.46元,税额计509921.54元,价税金额合计为350946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向宜丰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60924099478625W)开具发票代码为45001431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号码分别为No:2707671、02707670、02707669、02707668、02707667、02707666、02707665、02707664、02707663、02707662。
2.你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向宜丰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60924099478625W)开具发票代码为45001431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号码分别为No:02714765、02714764、02714763、02714762、02714761、02714760、02714759、02714758、02714757、02714756、02714755、02714754、02714753、02714752、02714751、02714750、02714749、02714748、02714747。
3.你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向宜丰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60924099478625W)开具发票号码为No:02714766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具销售额为99984.62元,税额为16997.38元,并全联带走。
以上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999538.46元,税额共计509921.54元。
(二)对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的检查情况
2016年6月16日,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对你公司银行帐户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收到货款。
(三)对受票方企业的外调取证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1.经调查组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昌达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江西昌达公司已将从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3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2月份申报抵扣,抵扣增值税款509921.54元,2016年3月,江西昌达公司将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509921.54元)全部作进项转出,从2016年4月起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直进行零申报;
2.在江西昌达公司处未发现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经与江西昌达公司兼职会计询问核实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走向时,江西昌达公司的兼职会计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退回给一名叫寿先生的人”;
3.江西昌达公司没有提供与和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的任何购销业务合同。
4.在对江西昌达公司的银行对账单进行检查当中,没有发现江西昌达公司付货款给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的记录。
(四)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此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但未申报抵扣,金额共计10804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涉嫌伪造销售方黄志凤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15,开具发票的金额为99750.00元。
2.涉嫌伪造销售方黄显根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14,开具发票的金额为97500.00元。
3.涉嫌伪造销售方杨善定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13,开具发票的金额为99400.00元。
4.涉嫌伪造销售方龙海权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12,开具发票的金额为99000.00元。
5.涉嫌伪造销售方邓景伦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11,开具发票的金额为97500.00元。
6.涉嫌伪造销售方候有万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09、00914705、00914701,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92500.00元。
7.涉嫌伪造销售方项光勇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350,号码为No:00914707、00914706、00914702),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94750.00元。
经调查组到实地调查,对黄志凤、黄显根、杨善定、龙海权、邓景伦、候有万、项光勇等七名当事人进行核实,已证实此七人从未与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有任何的货物购销业务往来,因此,隆林恒利通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伪造上述七名当事人作为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七条拟对你公司处罚款5万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2018年1月26日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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