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分别判处韦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2016年2月13日2时许,王某某、韦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酒后驾车到该县新州镇迎宾路和发廊街路口处时,与王某甲、韦某强等人相遇,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在王某甲、韦某强准备乘摩托车离开时,罗某甲将二人的摩托车推翻在地,随后,王某某等4人持钢管对王某甲、韦某强进行殴打,王某甲被打击头部昏倒在地,韦某强逃离后到县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甲当日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6年11月28日,王某甲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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