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运输,被誉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道路的使用寿命,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16年8月18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五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治超”新规,自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开始,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为什么要全面修订出台这一系列超限超载治理新规定?新的治超规定和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新的认定、处罚标准是什么?执法模式有无变化?百色市如何落实治超新政,确保新规的执行效果?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新规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程旭平对治超新政新规进行了全面解读。
记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程旭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运输需求日益加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大量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导致公路桥梁不堪重负,损坏严重且事故频发。据统计,我国60%的公路和桥梁损坏都是由于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造成的。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车辆超限超载有着直接关系。数据显示,一辆超载100%的车辆,在沥青路面走一趟,相当于核定载荷的标准车辆走256次;而在水泥路上走一趟,路面实际的承受相当于不超载车辆走6.5万次;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可见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着巨大的危害。因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和公路主动脉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记者:为什么要全面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程旭平:近年来,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可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自2004年九部委联合开展治超工作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为此,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记者: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新政有哪些亮点?
程旭平: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治超新政亮点有以下几点: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最大总重由55吨统一调整为49吨。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负责实施称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货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根据违法行为,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利用信用记录实现联合惩戒。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记者:治超新标准对超限运输车辆是怎么认定的?
程旭平:首先,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当属超限运输车辆:(一)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二)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三)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四)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五)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其次,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此外,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有关车货超限超载具体标准可参照交通部令第62号文)
记者:治超新规如何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流程?
程旭平:《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治超新规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记者:新规如何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
程旭平:《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记者:治超新规对运输车辆加固、改造行为有什么要求?
程旭平:《规定》严格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记者:治超新规在治理货运源头管理工作中,提出哪些要求?
程旭平:超限超载严重的货源单位,是交通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
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记者:新规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如何规范路面的执法行为?执法要求有什么亮点?
程旭平:《规定》出台后,严格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规定》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成为了新规执法要求的亮点。首先,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记者:新规在处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反馈制度上,有哪些要求?
程旭平:《规定》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首先,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其次,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此外,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记者:新规给予车辆运输提供哪些便民服务?
程旭平:《规定》在便民服务方面,提供了多项措施。第一,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第三,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记者:认定为超限车辆的该怎么处罚?
程旭平:《规定》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交通运输部62号令规定,明确了超限车辆的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规定》特别明确,既有尺寸超限、又有重量超限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记者:百色市如何贯彻落实治超新规,确保公路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程旭平:治超新规综合运用了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打的是组合拳,而不是运动式严打活动。新规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关键在于落实。去年11月份以来,百色市结合百色实际,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治超宣贯活动。
深入调研,明确思路。自全市全面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作为牵头单位,派人深入县(市、区)就车辆超限超载情况、执法场所、停车场、卸载场等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选取了田东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作为联合治理超限运输执法点开展联合行动,拟定出台了《百色市联合治超暨治超宣传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抽调市级和各县(市、区)交通、公安、公路部门执法人员参加联合行动,深入矿山、石场、产业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视频监控。安排执法人员驻点、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提前部署,详细安排。在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前,我局组织抽调的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召开全市联合治超暨治超宣传工作培训会,学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桂交法规发〔2016〕117号)文件精神,明确联合治超行动的内容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廉洁自律、队伍形象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整个联合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各方联动,依法严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抽调执法人员分组开展联合治超行动。一是突出重点,组织各部门执法人员以检测站点为依托,采取固定和流动稽查的方式,重点对国省干线和重要县乡公路实施重点监控,大力查处辖区内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二是密切配合,做好执法分工流程,并按照分工流程,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停车场、卸载场接受计重检测,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有序进行过磅检测,并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车辆一律按照交通运输部62号令依法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将称重单、卸载单等证据材料交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罚、记分,最后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罚。三是抓好源头,深入公路货运站场、矿山、水泥厂、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进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深入宣传超限运输危害、标准、治理方式、处罚措施的内容,引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装载、守法运输。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治超新标准、新举措、新规定,宣传超限超载运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提高群众对治超工作的知晓率。同时,通过曝光超限超载造成的公路基础设施损坏、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反面典型,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及危害后果,争取社会公众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理解。自开展联合治超工作以来,向各县(市、区)执法场所、检查站点、高速路收费站、货运场站、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厂矿企业、物流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车辆运输车治理宣传海报”及《卡车司机之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服务手册》共4000余份,拉挂宣传横额标语60多条。
记者:百色市下一步的治超工作计划有哪些?
程旭平:下一步,百色市将结合治理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协助做好深化政府主导,公路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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