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韦某两次盗窃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第三次入狱。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缴获的毒品.克及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年9月5日至6日,韦某以元向外号为“花脸张”的男子购买2克海洛因和克冰毒。6日时许,“花脸张”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将毒品包裹通过兴义班车带往西林,并在包裹上留下韦某的电话。时许,韦某接到班车司机电话后前往车站领取包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身上查获两小包毒品可疑物共.克。经鉴定,该两小包可疑物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庭审中,韦某自愿认罪。
年3月日,韦某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6月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冰毒共.克,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刑两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韦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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