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10月9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民新村岩介屯村民陆某给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送来一封感谢信,在信中陆某对工商人员帮助其向商家索得购车发票表示感谢。
今年4月14日,陆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迎宾路某摩托车行以3200元购得一辆摩托车,当时商家只向其开据一张收款收据。陆某在得知摩托车入户时需要购车正式发票后,便多次来到摩托车行索要购车正式发票,车行老板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9月29日,陆某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请求工商部门给予帮助,以便车辆尽早入户。经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陆某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后,立即向车行老板王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并及时告知陆某到车行索取了购车正式发票。
商家在经营过程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陈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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