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某三、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涉案的蓝色五菱牌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
2015年7~11月间,隆林各族自治县的杨某三、李某伙同涉案人田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西林县八达镇、那劳镇、古障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7起,其中盗窃一匹骡,一头母黄牛,五谷400市斤,松脂2100市斤,3只山羊,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8615元。在共同犯罪中,杨某三参与了其中的5起作案盗窃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3125元,李某参与了其中的6起作案,盗窃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7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三、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8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不同,虽在部分作案过程中未亲自实施引领和撬盗行为,但实施了搬离、运输等行为,其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参与的犯罪次数不同,应分别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量刑处罚;鉴于杨某三、李某在庭审中对所参与实施的盗窃行为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杨某三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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