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10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向陈某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以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经查实,陈某自今年5月起在隆林新州镇民族街某宾馆一楼开办经营杂货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0月8日从贵州省兴义市某一卷烟批发部购进红河、真龙、红塔山等价值12220元的烟草制品在其杂货店内销售,至10月10日被检查发现,期间共销售获利25元。陈某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隆林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维护全县卷烟市场公平有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利益,今年来,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联合烟草部门深入开展“中秋·国庆”卷烟市场清理整顿等多次专项行动,查处各类涉烟案件30起,有效遏制非法流通、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黄峰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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