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文白毅
通讯员
王
瑶)
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事故,害人害己。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伤人事件,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陈某归案后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遂被依法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三轮车由该县者浪乡往新州镇方向行驶。事发当日12时30分,车辆行驶至那谷小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南侧护栏发生碰撞并导致其本人受伤。由于事发突然,同向驾驶车辆行驶的王某因避让不及导致翻车,车辆侧翻后滑行撞击到陈某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当日从陈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9mg/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酒驾。
据了解,对于酒后驾车,商业三责险是明确不赔的,交强险虽然规定抢救费用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保险公司垫付的金额十分有限且最终还是要向投保人追偿。无论赔或不赔,正如交警算的一笔账,“一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时间损失+事故隐患+影响交通+影响城市形象+生命危险”。因此,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谨记: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喝酒勿开车,开车勿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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