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管制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姚某、邓某(均已判刑)、廖某、谢某4人合伙,向韦某某(已判刑)购买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某村的一片杉木林,于2013年初开始砍伐。砍伐杉木期间,邓某发现附近有榉木树(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便雇请韦某和陶某(另案处理)、龙某(已判刑)等人采挖这棵榉木树。
法院认为,韦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榉木树一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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