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隆林一民政办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公款,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慈善捐款等款项,并设立个人账户,除部分用于公用外,其余均予以非法占有。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犯贪污罪,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民政办主任的岑某某,在负责该镇农村低保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截留卓某某、韦某某、王某某等128户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存折的手段,先后多次冒领并侵吞低保金和五保金103511元,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1月至4月间,岑某某退还75443元低保金和五保金给群众,同年10月19日,岑某某将剩余的28068元低保金和五保金退缴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8日,岑某某主动到检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陆荣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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