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在同桌吃饭喝酒时,因谈论家庭经济问题起争执,隆林一男子竟持酒瓶殴打他人致重伤。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向某经济损失22417.43元。
2015年3月11日晚上9时许,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某村陈某家,向某与陈某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因谈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向某将陈某向后拉扯致陈某倒地,之后陈某用一个啤酒瓶打向向某头部眼睛处,致向某右眼受伤。经鉴定,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认为,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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