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曾因犯盗窃罪的班某出狱后以介绍他人找对象为由涉嫌诈骗,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班某退赔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50000元。
2015年3月份,安徽籍人任某在西林县经人介绍认识班某,并叫班某介绍婚姻对象。后班某遇到伍某并承诺如果能帮任某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就分给伍某介绍费,伍某听后遂联系岑某让其物色结婚对象。后岑某将韦某的电话号码告诉某,伍某叫韦某找到一个能拿出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女子来隆林与任某见面,并明确表示有钱拿。韦某将此事告诉谢某,两人于2015年4月1日1时许来到隆林县城与班某及伍某见面,班某和伍某让韦某假扮谢某的表姐并与任某见面。天亮后,伍某叫岑某来宾馆见面并让其充当韦某的侄子。班某和伍某、韦某、谢某、岑某五人商定无论拿到多少彩礼钱,一半分给谢某,剩下由其他人平分。然后班某和伍某带任某到韦某、谢某的住宿处商量彩礼钱一事。双方在多次商谈下最终以50000元达成协议。但任某提出要送他与谢某上火车去安徽之前才将彩礼钱给班某等人。当天下午班某和韦某、谢某、岑某就与任某乘坐客车前往南宁市。到达南宁市后,班某因系网上在逃人员,4月2日凌晨零时许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民警抓获。当日任某在南宁市金象大道大沙田客运站对面的农村信用社转账25000元人民币给谢某,并取了25000元给韦某。韦某和岑某将任某和谢某送上开往安徽的火车之后,两人回到韦某在南宁市区的店面里分赃,韦某分给岑某12000元,自己得13000元。谢某在乘火车到柳州火车站后,趁任某熟睡之际下火车逃走。
另查明,班某因犯盗窃罪,2008年2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诈骗罪,2015年7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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