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男子为谋取不义之财,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给驾校的学员,表示可以为其购买机动车驾驶证,牟取利益供自己挥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人田某河犯诈骗罪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田某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实行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2013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河与隆林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田某河任该公司教练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2015年3月20日,田某河以“田教练”的名义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给其以前驾校的学员,称如有需要购买驾驶证可以向其联系。收到短信的学员王某勇、陈某丽等人遂将该信息转告自己的熟人或亲友。杨某松等12人得知田某河群发短信的内容后,通过电话向田某河本人再次确认了“只要交13000元,不用自己去考试,过4个月后就可以直接买到C1驾驶证”的信息。同年3月21日~4月14日期间,田某河分别与杨某松等12人见面,杨某松等12人分别将办理C1驾驶证需用的每人13000元费用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被告人田某河。田某河共收取了156000元后,便用于个人赌博、还债以及日常开销。田某河因涉嫌诈骗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其所收取的156000元已被挥霍,仅剩现金6000元及其银行账户里的5000元。2015年9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田某河家属分别退还杨某松等12人各13000元。□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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