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赃物,却因贪图便宜而购买,触犯了法律,被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许某为此悔恨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许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00元的价格向吴某(系未成年人)购买了一辆黑色轻骑铃木牌女士弯梁摩托车(价值3998元)。经查,该车系梁某于2015年3月23日停放在新州镇某网吧门口时被吴某盗走的。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梁某。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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