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易某行车时未按交规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于事后易某积极赔偿悔改,日前,他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3月11日,易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他人从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往新州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车辆驶至省道322线32公里加700米路段时,未减速并靠右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由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易某的车辆失控后,又侧翻压到黄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李某死亡。李某搭载人员韦某、黄某搭载人员王某受伤及三辆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易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认定,易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易某赔偿韦某经济损失30000元,赔偿死者李某家属经济损失400000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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