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一男子贪图便宜,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最终得不偿失,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
2015年3月25日,罗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在该县金钟山乡自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吴某(系未成年人)购买一辆女士摩托车(价值3384元)。经查,该车系韦某于2015年3月17日停放在某网吧门口被吴某盗走的摩托车。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韦某。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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