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朋友发生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杨某料、杨某旭、杨某丫3至4个月不等的拘役。
2014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料、杨某旭、杨某丫3人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杨某漂家玩耍,凌晨0时许,肖某信等人也来到杨某漂家玩,杨某料、杨某旭、杨某丫就与肖某信等人在杨某漂家门口交谈。在交谈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杨某料便向杨某旭索要伸缩棍。杨某料接过杨某旭递过来的伸缩棍后,随即用伸缩棍朝肖某信头部进行击打。杨某旭踹向肖某信骑乘的摩托车,将肖某信连同摩托车踢倒在地,杨某丫随后亦加入打斗。经鉴定,被害人肖某信当日所受损伤程度为头部轻伤二级。事后,杨某料、杨某旭、杨某丫家属赔偿了肖某信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案发后,杨某料、杨某丫于2015年7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某旭于2015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料、杨某旭、杨某丫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3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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