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右江区讯
甘某是一名生意人,本该讲诚信,但他却欠款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有能力偿却依旧我行我素。虽说事后甘某积极偿还了欠款,但仍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执行。
甘某与百色市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因借款纠纷,于2013年1月11日经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甘某尚欠担保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2万元;甘某定于2013年3月30日前偿还12万元,同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同年9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但甘某在2013年4月17日偿还了5万元之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经担保公司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向甘某下达执行通知,但甘某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右江区人民法院将甘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今年5月22日立案侦查。
法院另查明,甘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经营了养殖场,其养殖场一直以来正常经营收益,具备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
案发后,甘某主动偿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担保公司的谅解。□李婉婉
罗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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