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贵州省兴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截留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理赔款,被伤者告上法院后,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贵州省兴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王某美保险理赔款65730.28元。
2012年7月25日中午,王某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韦某贵驾驶搭乘王某美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美无责任。2014年12月25日,王某琨、韦某贵、王某美在中国人保财险黔西南理赔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今年1月7日,中国财保兴义支公司将车损理赔款和王某美人身损害理赔金共计71841.28元打入某汽贸公司的账户,其中王某美的理赔款为65730.28元。事后王某琨、王某美请求某汽贸公司支付理赔款用于赔偿王某美,某汽贸公司以王某琨尚欠其重型自卸货车购车款为由拒绝支付,因此引发本案诉讼。
□李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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