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苑长军 通讯员易紫阳)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政府原民政助理李启锋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几百张《民政对象口粮救济发放凭证》,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救济粮4.2万多吨,获得赃款约120万元。隆林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锋七年有期徒刑,判处陆某五年有期徒刑。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11日,百色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2013年初,隆林民政局和县粮食购销管理中心签定合同约定,由县民政局向购销中心采购粮食供应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凭《民政对象口粮救济发放凭证》(以下简称“发放凭证”),到县购销中心在各乡镇的销售点免费领取粮食。李启锋时任隆林天生桥镇政府民政助理,核对并填发发放凭证是他的职责之一。
同年3月份,李启锋与朋友陆某(货车司机)合谋后约定:由李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发放凭证的方式骗取国家救济粮,再由陆某持该凭证到县粮油购销管理中心天生桥粮站,领取救济粮并转售牟利,所得赃款二人私分。作为一名民政助理,李启锋掌握天生桥镇全镇低保农户的名单,于是从所掌握的低保户名单中挑一些农户信息,填写发放凭证,自己在该凭证上写上农户的名字并按自己的手印,后在凭证“民政助理员”一栏盖其本人的私章。
据统计,2013年4月至9月,李启锋虚列天生桥镇马窝和岩卡等9个村几百户农户的名字,伪造439张发放凭证,伙同陆某骗取4.2万多吨粮食,价值207.78万元。这些粮食由陆某倒卖,共获得赃款约120万元。其中,李启锋分得赃款60多万元,陆某分得赃款约50万元。同年底,李启锋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启锋退赔赃款70万元,陆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80万元。
隆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启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陆某以虚列发放凭证的方式骗取大量国家救济粮,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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