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蓝某某所退缴赃款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社区民族路自家废旧收购店内,以1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购买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之后蓝某某又以同样的价格将摩托车转让给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
经查,该摩托车系陆某某伙同他人在该县克长公路边所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摩托车发还给失主徐某某。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蓝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100元。□黄思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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