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儿媳在村里被人酒后非礼,公公顿时觉得遭受了奇耻大辱,因儿子系聋哑人,公公便决定出面收拾“咸猪手”。在公公的组织下,他的兄妹及儿子等8人经几次追打,最后将他人殴打致重伤。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决李某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某房、李某芬、李某兰、李某玲、李某妍、李某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012年4月份,李某本因摸弄李某猛的儿媳,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并打架。2012年5月17日17时许,李某猛与李某本相遇并再次发生争执。
李某猛回到家后就打电话给其二妹李某爱,叫她打电话通知另外四个妹妹一起回家商量看怎么解决这件事。打完电话后,李某猛就把刚才在街上发生的事告诉其儿子李某房(聋哑人)。接着,李某猛、李某房各自拿一根钢管和一把砍刀直接去找李某本。当日18时许,两人找到李某本后,欲上前殴打李某本,李某本见对方来势汹汹,立即逃走了。
21时许,李某猛、李某房纠集了李某芬、李某兰、李某玲、李某妍、李某珍等几个亲戚再次找到了李某本,并对李某本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本当场受伤倒地,昏迷不醒。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本所受损伤为重伤。
案发后,李某猛带李某本到医院就医,并赔偿了李某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4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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