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此前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出狱后不久,又酒后用木棍殴打他人致轻伤,再度入狱。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岑某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23时许,刚出狱不久的岑某响酒后到该县天生桥镇风仁村李某顺家小卖部附近时遇上杨某、韦某、王某等人并发生口角,继而岑某响与韦某发生扭打,经路过的岑某端劝架后,杨某、韦某等人便乘机跑往王某合家躲避,但岑某响仍追到王某合家并将杨某拉出门外殴打,并拿木棍击打杨某致轻伤。杨某逃走后,岑某响又持木棍殴打韦某致轻微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岑某响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39元,并取得谅解。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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