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放风接应他人盗窃笔记本电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5时许,黄朝某伙同龙某(另案处理)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某宾馆旁边的出租楼实施盗窃,由黄朝某在楼下放风接应,龙某上到二楼某租房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610元)盗走,后二人迅速离开现场,并积极寻找买主销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已发还给失主。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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