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索要“保护费”遭拒后殴打他人致轻伤,近日,被告人黄某龙等五人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2年4月14日,河南籍人谷某国、谷枝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某药店门前的空地上搭建简易棚,经营棉被加工。4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龙、黄高某、黄某帅、罗某坤、黄某德酒后驾驶两辆摩托车到平班镇街上,经合谋后到谷某国、谷枝某的简易棚向其二人索要“保护费”人民币200元和香烟。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黄某龙、黄帅某、黄高某将谷某国推往某药店前的空地,并对其实施殴打,谷某国反抗将被告人黄帅某推倒在地,被告人黄龙某、黄高某见状即抓起地上的水泥空心砖对谷某国进行击打,造成谷某国头部受轻伤。当中被告人黄某德、罗坤某亦对谷枝某进行殴打。经在场群众呼喊后五被告人才逃离现场。□张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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