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农某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元。
今年4月18日23时许,“90后”男子农某某在隆林县新州镇夜市街快餐店门口看到陆女士随身携带一个挂包,便跟踪陆女士至夜市街酒吧对面斜坡小巷,在转角处农某某发现陆女士脖子上戴有一根金项链(经鉴定,金项链及吊坠共价值人民币3633元),农某某跟踪陆女士进入小巷内的黑暗路段时,突然从陆女士身后拉扯其脖子上的金项链,陆女士在反抗中金项链掉落地上,农某某转而抢夺陆女士身上的挂包,抢到后随即逃离现场。事后,农某某在抢得的挂包内搜出70多元人民币后将包丢弃。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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