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男子伙同他人租房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以来,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含山村人韦志某(在逃)租用本县某公司城南宿舍区临街门面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给参赌人员作为赌博工具。之后黄贵某(已判刑)、刘某树、陈某、王某邕、黄某、韦某四(均在逃)等人加入成为赌场股东。2013年6月份,黄小某也加入成为该赌场股东,共同管理赌场运作。期间,王某亮(已判刑)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营利,所得赃款交由韦志某管理并进行分配。2013年12月20日,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赌场,于当日16时许前往处置,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8人,缴获赌资21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某伙同他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博工具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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