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某华、严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4月25日晚,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严某文酒醉后到严某华、严某发家门前,以二人家建房时拆其家旧房子墙板为由对其进行谩骂,因二人不在家,严某文与二人的母亲何某碧发生争吵,后被其妻敖某会劝回家。当晚9时许,严某文再次来到二人家门前谩骂,严某华、严某发与严某文发生争吵并将其殴打致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严某华、严某发共同赔偿给严某文25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严某华、严某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覃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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