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老翁猥亵儿童的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2年6月4日下午5时许,黄某某(出生于2005年11月5日)、岑某某(出生于2003年9月29日)放学回家经过郑某雄家门口。郑某雄就以叫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到其房间内做工给钱为由,把二人哄骗到房间内,对二人进行猥亵。事后,郑某雄给黄某某和岑某某每人一元人民币,并要求二人第二天再来。
次日下午6时许,郑某雄再次哄骗黄某某和岑某某进入其房间,用相同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事后被告人郑某雄给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每人两元人民币,并叫二被害人回去不要跟大人说起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雄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思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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